(2016)桂09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植飞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飞,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821号原告植飞,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谢华武,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玉堂,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兵,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植飞与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植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58元,由原告植飞负担。审判员覃健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