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8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施工运料和通行行为的阻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积极配合本院停止了阻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施工运料和通行行为。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