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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继如与郅平、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郅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被执行人郅某,男。被执行人徐某,女。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郅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