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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阿土与孙佳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阿土,孙佳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588号原告施阿土。被告孙佳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阿土与被告孙佳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阿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阿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阿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阿土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