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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斯某某与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某某,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斯某某,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达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某某自动给付了执行款30000元及执行费3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