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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晨诉被告潘宝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130号原告梁晨,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宝福,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晨诉被告潘宝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梁晨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09元,予以退还原告梁晨。审判员 黄乌云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雪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