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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惠莲与钦州市鸿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莲,钦州市鸿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周惠莲,女,汉族,广州市人,住黄埔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余芝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迁址,公司法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702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