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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中琼与刘世玉,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琼,李英,刘世玉,惠水县盛世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974-2号原告黄中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刘世玉,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惠水县盛世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英。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琼与被告李英、刘世玉、惠水县盛世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中琼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中琼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345元,共计2370元,由原告黄中琼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诗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