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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顾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447号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钮扣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瑜。(系该公司总务)被告:顾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建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建国的起诉。本��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