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58号罪犯李树林,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树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李树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对李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对李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树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树林伙同他人于2005年5月至2008年11月间,以隐瞒真相的方法,谎称上街铝厂因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变压器、电气设备及旧机器设备需要处理,以预交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15人次共计60万元现金。已追回赃款1.5万元并发还被害人。李树林系从犯。罪犯李树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6年1月18日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李树林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林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