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1民初371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尚某,农民。原告尹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园独任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非常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两年,迫使原告离家出走,自此以后,我与被告分居生活,我在外打工,累了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都是我一人独自承受。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女儿,和被告无关,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被告尚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婚前比较了解,有感情基础,居住环境相似,我感觉我们还有感情,我想要挽回这段婚姻,原告诉状所说不是事实。婚后我对原告尽心照料,想要原告回家继续跟我生活,我们分居时间不够两年。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可以考虑,我要求原告将借我和我父亲、三姐的钱一共是2万1千块钱,给我1万6,我们的共同财产2万6给我一半。婚前我们家准备结婚购买的联想一体机电脑要求原告返还给我,结婚时候我们家做的被褥六铺六盖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赵玉海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赵玉海的建设机械厂做焊工,提前支取了工资1万元。根据原、被告诉辩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尹某与被告尚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于2014年7月底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珍惜并努力维护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12年结婚后,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拒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