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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子同、雷月云与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同,雷月云,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979号原告刘子同,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雷月云,女,1974年1月6日出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7917502533。法定代表人谢剑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国洪,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住莆田市城厢区,系被告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同、雷月云诉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同、雷月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同、雷月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刘子同、雷月云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