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西安怡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怡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陕04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怡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户电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杜小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许君寿,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怡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怡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6891.04元。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505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执行(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