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高买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02号罪犯高买军,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张家滩镇前河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2010)延长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以(2010)延中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撤销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以(2011)延长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2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罚金未缴,开证明、数罪并罚),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20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买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买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买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买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买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