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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梅、夏天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坦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梅,夏天,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83号原告李智梅,农民,女,1976年9月2日。原告夏天,学生。法定代理人夏国辉,1969年10月3日。委托代理人桂海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永州市冷水滩区东零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智军,系该村村长。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坦头组(永州市冷水滩区东零桥村坦头组)。代表人李运乾,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蒋超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梅,夏天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东零桥村坦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梅,夏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梅,夏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李智梅,夏天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唐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