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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储小俊与章成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小俊,章成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37号申请人:储小俊,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7日,住浙江省临安市。被申请人:章成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储小俊与被申请人章成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储小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成英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储小俊以与庞坤燕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一套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章成英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交被申请人章成英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二年;二、对申请人储小俊与庞坤燕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交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才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 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