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于爱霞、王庆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爱霞,王庆伦,王庆海,陈玉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532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告:于爱霞,女,汉族。被告:王庆伦,男,汉族。被告:王庆海,男,汉族。被告:陈玉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徐于爱霞、王庆伦、王庆海、陈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