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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滕彩芬与胡建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彩芬,胡建华,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919号原告:滕彩芬,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静,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彩芬与被告胡建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彩芬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