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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亮申请执行薛挨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亮,薛挨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997号申请执行人薛亮,男,汉族,职员,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薛挨世,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法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薛亮与薛挨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人薛挨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有代发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挨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