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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卞彦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3号罪犯卞彦波,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小学文化。200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423、439号刑事判决,认定卞彦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卞彦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盗窃罪:2011年7月至10月间,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荥阳市、新郑市等地实施盗窃七次,盗得面包车、电动车等物品,盗窃物品共计价值114686元。二、脱逃罪:2011年12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带领该犯到郑州市区辨认作案地点,在行至郑州市柳林镇沙门村时,该犯自行打开戒具,跳下警车脱逃,直至2011年12月19日下午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该系主犯、累犯、流窜作案。罪犯卞彦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卞彦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彦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