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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马静、肖太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静,肖太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3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马静。被告:肖太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马静、肖太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17281.2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静、肖太顺银行存款171728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白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