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凯、费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凯,费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50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现住辽中县。被告高凯,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费宝清,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凯、费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周乃君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