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66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庞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政民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