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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66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庞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政民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