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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授良与何汝艺、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授良,何汝艺,李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433号原告:胡授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子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雯。被告:何汝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授良与被告何汝艺、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授良撤回对被告何汝艺、李艳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5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授良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