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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50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嗜赌成性,且曾于2009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2015年5月18日,被告再次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告认为,被告因犯罪行为被判处长期徒刑,且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在服刑,家里老人老小孩小,希望原告能够先照顾家庭,等被告服刑结束之后再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5年5月18日,被告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柳城监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方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又共同在家一起务工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被羁押服刑后,原告以被告被判处长期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被告所犯滥伐林木罪并不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之罪,且被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长期刑,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希望原告与被告互相尊重和共同培养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包容,珍惜和好机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