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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俞晓与阮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阮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第825号原告:俞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斌,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婷。原告俞晓诉被告屠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丁观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从2010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服装双方于2015年12月3日对账,被告尚欠货款30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属实,但被告已在2016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6年2月因原告已诉讼至法院,所以后来没再继续支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9月30日,最低每月还款100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本院认定的事实由服装销售对账协议、汇兑业务回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款系其主合同义务,其已向原告出具货款结算欠条,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晓货款29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俞晓承担75元,被告阮婷承担2825元。保全费用2020元,由原告俞晓承担50元,被告阮婷负担1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