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寿英、李日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寿英,李日堂,李美春,上杭县东南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汤寿英,女,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日堂,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上杭县东南化工厂负责人,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美春,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组织机构代码76618025-2),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园区。负责人李日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寿英与被执行人李日堂、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美春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日堂、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美春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日堂有房产及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已被查封。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日堂、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美春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堂、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美春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停业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汤寿英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日堂、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美春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