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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俊成与范洪滨、孙宏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成,范洪滨,孙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之一申请人刘俊成。委托代理人白华起,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洪滨。被申请人孙宏敏。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刘俊成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宏敏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