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俊成与范洪滨、孙宏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成,范洪滨,孙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之一申请人刘俊成。委托代理人白华起,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洪滨。被申请人孙宏敏。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津0116财保60002号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刘俊成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宏敏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