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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军诉王洪涛、耿海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王洪涛,耿海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908号原告:代军,住伊宁市。被告:王洪涛,住伊宁市。被告:耿海清,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军诉被告王洪涛、耿海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代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