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军诉王洪涛、耿海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王洪涛,耿海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908号原告:代军,住伊宁市。被告:王洪涛,住伊宁市。被告:耿海清,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军诉被告王洪涛、耿海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代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