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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白俊儿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白俊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负责人:刘继明申请执行人白俊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白俊儿赔偿款61949.20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829.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白俊儿赔偿款64949.20元(包括诉讼费30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829.2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