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英),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4,后挂失补卡号为6234,额度为五万元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韩某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9.86元,后归还人民币250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韩某的近亲属代其归还了信用卡欠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4000元,并取得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表,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积极归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代理审判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