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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鲁正品与穆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正品,穆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鲁正品,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穆延军,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47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