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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车某甲与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甲,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452号原告车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甲与被告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