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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文国、张秋菊等与张永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国,张秋菊,王健,朱梓萱,张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35号申请人朱文国。申请人张秋菊。申请人王健。申请人朱梓萱。被申请人张永旺。2016年4月12日,樊晓伟驾驶被申请人张永旺所有的冀A××××ד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8KM+900M(上安东段)路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朱峰驾驶的冀A××××ד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驮带张伟)相撞碾轧,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朱峰、张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永旺所有的冀A××××ד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至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