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阜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9日批准,同日由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姝曲,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丽,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阜蒙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于2015年11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疑难复杂,于2016年1月26日向阜新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三个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世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姝曲、梁丽,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利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洋、刘超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间,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村主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报坡耕地造林面积过程中,以自己名义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61.20亩,共计骗取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1.958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村书记被告人赵某某合谋,被告人赵某某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50亩,共计骗取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村农经员被告人杜某某合谋,被告人杜某某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35亩,共计骗取坡耕地造林补助款1.12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女儿王某甲名义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157亩,共计骗取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4.848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为人民币9.526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12万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币6.44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杜某某退缴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币1.12万元。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后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61.20亩中应扣除王某乙的坡耕地造林面积15亩。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的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以自己名义虚报的坡耕地造林面积61.20亩不属实,这里面有15亩是王某乙的,因为王某乙欠贷款,补偿款打到他卡里怕信用社扣下,所以放在其名下。以其女儿的名义虚报的157亩地里有杜某某11亩,另外赵某某的50亩是荒山造林,不属于坡耕地,是赵某某让其报的,其说如果林业站同意,其不管这个事。关于杜某某的35亩,其中有15亩是杜某某的叔叔杜文财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数额不准确。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虚报的亩数及贪污数额不应包括为赵某某、杜某某虚报的亩数及贪污数���。第三,本案的引发有别于其他主动型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王某某之所以虚报亩数,是因为林业站用GPS验收合格的面积大于村里实际测量的面积,给本案三被告人虚报亩数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从犯罪动机来讲王某某属被动型犯罪,其并未主动策划犯罪。再次,对于本案取得的赃款,王某某并未用于个人支出,而是在2012年至2014年间共计为单位垫付公用支出5.3万元。虽然王某某在实施虚报亩数时有贪占和自用的心态,但实践中,王某某却没有将取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最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有退赃情节。综上,建议对王某某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阜蒙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下发阜蒙政办发(2010)80号关于阜蒙县2010年-2011年坡耕地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其���,该实施方案中规定,给坡耕地(含小开荒)退耕造林户每亩每户补助160元,补助期限为5年,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根据该方案实施坡耕地造林。2011年至2015年间,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的村主任暨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报坡耕地造林面积过程中,以自己名义上报坡耕地造林面积90亩,其中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46.2亩,共计骗取两年的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1.478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村书记赵某某合谋,为赵某某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50亩,共计骗取两年的坡耕种造林补助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村农经员杜某某合谋,为杜某某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25亩,共计骗取两年的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女儿王某甲名义虚报坡耕地面积157亩,共计骗取坡耕地造林补助款人民币4848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为人民币8.7264万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至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币6.448万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造林补助明细表、县政府文件及旧庙镇政府会议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主任,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坡耕种造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计骗取国家造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87264元,并将该款中的人民币63264元据为己有,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其在指控的事实当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虚报坡耕种造林面积61.20亩有误,应从中扣除王某乙坡耕种造林面积15亩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某上报的坡耕地造林面积61.20亩中,有其村村民王某乙的坡耕地造林面积15亩,应予扣除,故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虚报的坡耕种造林面积应为46.2亩。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为杜某某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35亩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杜某某上报的35亩面积中,有其村村民杜文财的坡耕地造林面积10亩,应予扣除,故被告人王某某为杜某某实际虚报的面积应为25亩。被告人王某某���其女儿王某甲名义虚报坡耕地造林面积157亩,按每亩160元,两年补助款计算,应为人民币5.024万元,但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报坡耕地造林面积时,将其村村民杜某某的坡耕地造林面积遗漏11亩,致使杜某某未能得到其中一年的补助款人民币1760元,故被告人王某某从以其女儿王某甲名义虚报的157亩,骗取国家补助款人民币5.024万元中取出1760元给付了杜某某,因此,被告人王某某虚报157亩,实际骗取的数额为人民币4.848万元(50240元减去1760元)。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以自己名义虚报的坡耕地面积里有王某乙15亩,为杜某某虚报的35亩里有杜某甲15亩,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的犯���数额应扣除为赵某某、杜某某虚报的亩数及贪污数额的辩护意见,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取得的贪污款项未用于个人支出,而是为其村委会垫付了公用支出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二款、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丽萍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