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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武阳,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