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与被执行人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春华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华支付执行标的款22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工商、车管、房产及银行,被执行人张文华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款22800元及执行费242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风发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代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