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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684号原告俞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