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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李东与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汕头市外马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455941907。法定代表人肖壮伟。关于李东与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劳人仲案字〔2012〕1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划拔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名下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12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