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纯理、邓金秀等与吕伟波、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纯理,邓金秀,吕伟波,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徐建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29号原告孙纯理,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5X。原告邓金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623。委托代理人余伟斌。被告吕伟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公民身份号码:×××2710。被告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滩坊市昌邑市。法定代表人闫春辉。被告徐建磊,男,住山东省昌邑市。公民身份号码:×××303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于明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林,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纯理、邓金秀诉被告吕伟波、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辉物流)、徐建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纯理、邓金秀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伟波、三辉物流和徐建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纯理、邓金秀以与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伟波、三辉物流和徐建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纯理、邓金秀撤回对被告吕伟波、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徐建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原告孙纯理、邓金秀负担。审判长 叶毅权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淑君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