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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9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国通与贾超、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通,贾超,陈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60号原告陈国通,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委托代理人陈建辉,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贾超,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长坪镇。被告陈兰,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通诉被告贾超、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7日九时开庭审理,但原告陈国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通承担。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