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西安华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工业密集区泾永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杭小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校内南区。法定代表人王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党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