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贤蓉与谢明辰、付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蓉,谢明辰,付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754号原告张贤蓉,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谢明辰,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人。被告付佑红,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蓉与被告谢明辰、付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张贤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