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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封××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王××,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41-1号原告封××。被告王××。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所有的车牌号陕K780**宝马牌小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所有的车牌号陕K780**宝马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二、被告王××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设定担保及他项权利等相关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