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需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1号罪犯陈需峰,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需峰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3)邳刑二初字第02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4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邳刑二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抢夺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陈需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需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