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郭彤昊、乔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郭彤昊,乔云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7号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显才,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郭彤昊。被告:乔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彤昊、乔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