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郭彤昊、乔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郭彤昊,乔云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7号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显才,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郭彤昊。被告:乔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彤昊、乔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