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金生诉付景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金,付景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484号原告何志金,男,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付景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贺凤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何志金诉付景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志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宣判前,何志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何志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何志金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