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6民初71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富。被告:祝志祥,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祝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16元,由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东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