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59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石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