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孟志广与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广,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494号原告孟志广,男,1971年2月15日,汉族,地址:襄城县十里铺镇方头村4组,被告李锋,男,1974年8月21日,汉族,地址:襄城县十里铺镇十里铺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孟志广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孟志广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孟志广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万方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